詐騙犯被判刑怎么執行—詐騙犯判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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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被判刑怎么執行—詐騙犯判刑流程

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不僅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司法溫度。

一、暫予監外適用的條件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文章最后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特殊情況

1.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2.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3.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4.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三、暫予監外執行如何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監獄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等規定,對于正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發現其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其處理程序是:

第一,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討論并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第二,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三,對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在辦理省內保外就醫或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時,不需要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并與罪犯家屬聯系,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監獄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3份送交報請審批單位。

第五,對批準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司法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六,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一律由監獄、看守所押解至居住地司法局,使司法局見人見檔。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做到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本人屯接收監獄、司法局和當地基層組織“三見面”。

四、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五、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終止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做了明確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最新!司法部權威發布!

為進一步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有關法律和《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準確把握相關診斷檢查鑒別標準

1.《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的“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臨床生命體征改變,并經臨床診斷和評估后確有短期內發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診斷醫院在《罪犯病情診斷書》注明“短期內有死亡風險”或者明確出具病危通知書,視為“短期內有生命危險”。臨床上把某種疾病評估為“具有發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為“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情形加以使用。

罪犯就診的醫療機構七日內出具的病危通知書可以作為診斷醫院出具《罪犯病情診斷書》的依據。

2.《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中的“久治不愈”是指所有范圍內疾病均應有規范治療過程,仍然不能治愈或好轉者,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醫學條件。除《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明確規定需經規范治療的情形外,“久治不愈”是指經門診治療和/或住院治療并經臨床評估后仍病情惡化或未見好轉的情形。在診斷過程中,經評估確認短期內有生命危險,即符合保外就醫醫學條件。

3.《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關于“嚴重功能障礙”中的“嚴重”,一般對應臨床上實質臟器(心、肺、肝、腎、腦、等)功能障礙“中度及以上的”的分級標準。

4.《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關于患精神疾病罪犯“無服刑能力”的評估,應當以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為依據。精神疾病的發作和控制、是否為反復發作,應當以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結果為依據。

5.《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參照《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執行。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

二、進一步規范病情診斷和妊娠檢查

6.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和妊娠檢查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負責,妊娠檢查由兩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負責。

罪犯被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組織診斷工作由人民法院負責。

7.醫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委托書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醫師進行診斷檢查,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罪犯病情診斷書》。對于罪犯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受委托醫院應當在三日內完成診斷并出具《罪犯病情診斷書》。

8.醫師應當認真查看醫療文件,親自診查病人,進行合議并出具意見,填寫《罪犯病情診斷書》或《罪犯妊娠檢查書》,并附三個月內的客觀診斷依據?!蹲锓覆∏樵\斷書》《罪犯妊娠檢查書》由兩名負責診斷檢查的醫師簽名,并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后,加蓋診斷醫院公章。

《罪犯病情診斷書》或《罪犯妊娠檢查書》應當包括罪犯基本情況、醫學檢查情況、診斷檢查意見等內容,診斷依據應當包括疾病診斷結果、疾病嚴重程度評估等。罪犯病情診斷意見關于病情的表述應當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相應條款。

《罪犯病情診斷書》自出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或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據。超過三個月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委托醫院重新進行病情診斷,并出具《罪犯病情診斷書》。

9.醫師對診斷檢查意見有分歧的,應當在《罪犯病情診斷書》或《罪犯妊娠檢查書》中寫明分歧內容和理由,分別簽名或者蓋章。因意見分歧無法作出一致結論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委托其他同等級或者以上等級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組織診斷檢查。

10.在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參與診斷檢查的醫師與罪犯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進一步嚴格決定批準審查和收監執行審查

11.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或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審查過程中,遇到涉及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意見專業疑難問題時,可以委托法醫技術人員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醫師審核并出具意見,審核意見作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參考。

12.對于病情嚴重適用立即保外就醫程序的,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后三個工作日內召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予以確認。

13.對在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或者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罪犯,或者其他有聽證審查必要的,監獄、看守所提請暫予監外執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或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可以組織聽證。聽證意見作為是否提請或批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參考。

聽證時,應當通知罪犯、其他申請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等有關人員參加。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或者看守所組織聽證,還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以聽證方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和收監執行監督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予以協同配合提供支持。

1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審查社區矯正機構收監執行的建議,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組織核查。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同時提交罪犯符合收監情形、有不計入執行刑期情形等相關證明材料,在《收監執行建議書》中注明并提出明確意見。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收監情形的,應當出具收監執行決定書,送社區矯正機構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不符合收監情形的,應當作出不予收監執行決定書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在收到收監執行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將罪犯收監執行。

對于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材料并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成。

15.對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罪犯,社區矯正機構接到偵查機關通知后,應當通知罪犯原服刑或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對被判處監禁刑罰的,應當由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與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不一致的,應當由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對沒有被判處監禁刑罰,社區矯正機構認為符合收監情形的,應當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并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16.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由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或批準機關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將罪犯收監執行。罪犯收監執行后,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對罪犯的刑期重新計算作出裁定。

人民檢察院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或批準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并附相關材料。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或批準機關應當重新進行核查,并將相關情況反饋人民檢察院。

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或批準機關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后,對刑期已經屆滿的,罪犯原服刑或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后,應當將罪犯收監執行。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一并作出重新計算刑期的裁定,通知執行地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原服刑或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罪犯收監執行后應當繼續執行的刑期自收監之日起計算。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社區矯正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或批準機關作出的收監執行決定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追逃依據。

四、進一步強化全過程監督制約

17.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全程法律監督。罪犯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將罪犯信息、時間和地點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向人民檢察院通報。對具有“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通報。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現場監督診斷檢查活動。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在收到病情診斷意見、妊娠檢查結果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罪犯病情診斷書》或者《罪犯妊娠檢查書》及診斷檢查依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調閱復制案卷材料,并可以參照本意見第6至11條重新組織對被告人、罪犯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鑒別等。

18.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要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認真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建議。

1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看守所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有關方面代表作為監督員對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20.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除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應當在立案或收到監獄、看守所提請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罪犯基本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申請或者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的事由,以及病情診斷、妊娠檢查、生活不能自理鑒別的結果向社會公示。依法不予公開的案件除外。

公示應當載明提出意見的方式,期限為三日。對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調查核實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21.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決定或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在互聯網公開。對在看守所、監獄羈押或服刑的罪犯,因病情嚴重適用立即保外就醫程序的,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看守所、監獄進行為期五日的公告。

2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健康委應當共同建立暫予監外執行診斷檢查醫院名錄,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相關文件中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定期更新。

23.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應當對擬公開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中涉及罪犯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個人隱私的信息作技術處理,但應當載明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五、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和監督管理

24.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看守所的銜接配合,建立完善常態化聯系機制。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25.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定期身體情況報告監督和記錄,對保外就醫的,每三個月審查病情復查情況,并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反饋。對屬于患嚴重疾病、久治不愈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結合具保情況、家庭狀況、經濟條件等,延長罪犯復查期限,并通報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26.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應當通報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并可以邀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看守所參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監獄、看守所依法配合社區矯正工作。

27.社區矯正工作中,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組織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應當參照本意見第6至11條執行。

六、進一步嚴格工作責任

28.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檢查、決定批準和執行工作,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辦案責任制。

29.在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事病情診斷檢查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一律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案件辦理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線索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30.在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事病情診斷檢查等工作的相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僅以罪犯死亡、喪失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責任。

31.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及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適用本意見。

32.本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來源:司法部官網

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于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并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室性期前收縮或有R on T表現、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心房纖顫、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病態竇房結綜合征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損。具體參見注釋中靶器官受損相應條款。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或者不需要、難以手術治療,但病情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嚴重并發癥,且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復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于60mmHg,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復出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6. 腸道疾?。喝缈寺〔?、腸傷寒合并腸穿孔、出血壞死性小腸炎、全結腸切除、小腸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腦膿腫、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及嚴重的腦外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生活難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癥、脊髓壓迫癥、運動神經元疾?。ò∥s側索硬化、進行性脊肌萎縮癥、原發性側索硬化和進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等;急性炎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慢性炎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癲癇大發作,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每月發作仍多于兩次。

4.重癥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徐動、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出現生活難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類帕金森綜合癥、小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緊張異常、穢語抽動綜合癥、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樣舞動、陣發性手足徐動癥、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徐動癥、扭轉痙攣等。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柯興氏綜合征、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機能減退癥出現嚴重心臟損害或出現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機能亢進及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癥出現高鈣危象或低鈣血癥。

糖尿病合并嚴重并發癥:糖尿病并發心、腦、腎、眼等嚴重并發癥或伴發癥,或合并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癥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心:診斷明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仍有明顯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的表現;2.心功能三級;3.心律失常(頻發或多型性室早、新發束支傳導阻滯、交界性心動過速、心房纖顫、心房撲動、二度及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竇性停搏等)。

腦:診斷明確的腦血管疾病,出現癡呆、失語、肢體肌力達IV級以下。

腎: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腎病,肌酐達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達到增殖以上。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障礙性貧血。

2.嚴重貧血并有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進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白血病、增生異常綜合征。

4.惡性組織細胞病、嗜血細胞綜合征。

5.淋巴瘤、多發性瘤。

6.嚴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體腔出血的,如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并發癥,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腦、脊髓損傷治療后遺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截癱或偏癱,大小便失禁,功能難以恢復。

2.胸、腹腔重要臟器及氣管損傷或手術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胸腹腔內慢性感染、重度粘連性梗阻,腸瘺、胰瘺、膽瘺、肛瘺等內外瘺形成反復發作;嚴重循環或呼吸功能障礙,如外傷性濕肺不易控制。

3.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十一、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1.雙上肢,雙下肢,一側上肢和一側下肢因傷、病在腕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手指缺損6個以上,且6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掌指關節處離斷,且必須包括兩個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個主要關節或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膝、髖、肘)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脊柱伸屈功能完全喪失。

3.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療后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主要長骨的慢性化膿性炎,反復急性發作,病灶內出現大塊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二、五官傷、病后,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傷、病后雙眼矯正視力<0.1,經影像檢查證實患有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剝離等需要手術治療。內耳傷、病所致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平衡失調,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咽、喉損傷后遺有嚴重疤痕攣縮,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嚴重影響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后二度張口困難、嚴重咀嚼功能障礙。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干、濕性壞疽,如進展性脈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

3.有嚴重后遺癥,如偏癱、截癱、胃瘺、支氣管食管瘺等。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p>

1.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其他職業病并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一項或幾項疾病程度。

注釋:

1.本范圍所列嚴重疾病診斷標準應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華醫學會制定并下發的醫學診療常規、診斷標準、規范和指南。

2.凡是確定診斷和確定臟器、肢體功能障礙必須具有診療常規所明確規定的相應臨床癥狀、體征和客觀醫技檢查依據。

3.本范圍所稱“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是指臨床上經常規治療至少半年后病情惡化或未見好轉。

4.本范圍所稱“反復發作”,是指發作間隔時間小于一個月,且至少發作三次及以上。

5. 本范圍所稱“嚴重心律失?!?,是指臨床上可引起嚴重血流動力學障礙,預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現成對室性期前收縮、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縮、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室性期前收縮有R on T現象、病態竇房結綜合征、心室撲動或心室顫動等。

6.本范圍所稱“意識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遷延性昏迷1個月以上和植物人狀態。

7.本范圍所稱“視力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患眼低視力2級。

8.艾滋病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診斷依據應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診斷標準》(WS293--2008)、《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分會,2011年)等技術規范。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動性結核病、巨細胞病毒視網膜炎、馬尼菲青霉菌病、細菌性肺炎、新型隱球菌腦膜炎等六種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的住院標準應符合《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個艾滋病機會感染病種臨床路徑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2]107號)。上述六種以外的艾滋病機會性感染住院標準可參考《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分會,2011年)及《實用內科學》(第13版)等。

9.精神病的危險性按照《衛生部關于印發<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2012年版)>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20號)進行評估。

10.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現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壓、休克,甚至發生心搏驟停。按發生部位和發病過程分為左側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側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現心功能不全癥狀后,其心功能可分為四級。

Ⅰ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者心絞痛。

Ⅲ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于日?;顒恿考粗路α?、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Ⅳ級:任何體力活動均引起癥狀,靜息時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絞痛。

11.高血壓判定: 按照《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2010》執行。

血壓水平分類和定義(mmHg)

分級 收縮壓(SBP) 舒張壓(DBP)

正常血壓 <120 和 <80

正常高值血壓 120 ~139 和/或 80 ~89

高血壓1級(輕度) 140 ~159 和/或 90 ~99

高血壓2級(中度) 160 ~179 和/或 100 ~109

高血壓3級(重度) ≥180 和/或 ≥110

單純性收縮期高血壓 ≥140 和 <90

高血壓危險分層

其他危險因素和病史 血壓(mmHg)

1級SBP140-159或DBP90-99 2級

SBP160-179或DBP100-109 3級

SBP≥180或DBP≥110

無其他CVD危險因素 低危 中危 高危

1-2個CVD危險因素 中危 中危 很高危

≥3個CVD危險因素或靶器官損傷 高危 高危 很高危

臨床并發癥或合并糖尿病 很高危 很高危 很高危

注: * CVD為心血管危險因素

影響高血壓患者心血管預后的重要因素

心血管危險因素 靶器官損害 伴臨床疾患

·高血壓(1-3級)

·男性>55歲;女性>65歲

·吸煙

·糖耐量受損(餐后2h血糖7.8-11.0mmol/L)和(或)空腹血糖受損(6.1-6.9mmol/L)

·血脂異常TC≥5.7mmol/L(220mg/dl)或LDL_C>3.3mmol/L(130mg/dl)或HDL_C<1.0mmol/L(4.mg/dl)

·早發心血管病家族史(一般親屬發病年齡男性<55歲;女性<65歲)

·腹型肥胖(腰圍:男性≥90cm,女性≥85cm)或肥胖(BMI≥28kg/m2)

·血同型半胱氨酸升高(≥10μmol/L)

·左心室肥厚

心電圖:Sokolow_Lyon>38mm或Cornell>2440mm·ms;超聲心動圖LVMI:男≥125g/ m2,女≥120 g/ m2

·頸動脈超聲IMT≥0.9mm或動脈粥樣斑塊

·頸-股動脈脈搏波速度≥12m/s

·踝/臂血壓指數<0.9

·eGFR降低(eGFR<60ml·min?1·1.73 m?2)或血清肌酐輕度升高:男性115-133μmol/L(1.3-1.5 mg/dl),女性107-124μmol/L(1.2-1.4mg/dl)

·微量白蛋白尿:30-300 mg/24h或白蛋白/肌酐比:≥30mg/g(3.5 mg/mmol)

·腦血管?。耗X出血,缺血性腦卒中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心臟疾?。盒募」K朗?,心絞痛,冠狀動脈血動重建史,慢性心力衰竭

·腎臟疾?。禾悄虿∧I病,腎功能受損,血肌酐:男性≥133μmol/L(1.5 mg/dl),女性≥124μmol/L(1.4mg/dl),蛋白尿(≥300mg/24h)

·外周血管疾病

·視網膜病變:出血或滲出,視水腫

·糖尿?。嚎崭寡恰?.0 mmol/L(126mg/dl),餐后2h血糖≥11.1 mmol/L(200mg/dl),糖化血紅蛋白≥6.5%

注:TC:總膽固醇;LDL_C: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_C: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BMI:體質指數;LVMI:左心室質量指數;IMT:頸動脈內中膜厚度;eGFR:估算的腎小球濾過率

12.呼吸功能障礙判定: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結合醫學實踐執行。癥狀:自覺氣短、胸悶不適、呼吸費力。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者變淺,或者伴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實驗室檢查提示肺功能損害。在保外就醫診斷實踐中,判定呼吸功能障礙必須綜合產生呼吸功能障礙的病理基礎、臨床表現和相關醫技檢查結果如血氣分析,全面分析。

呼吸困難分級

Ⅰ級(輕度):平路快步行走、登山或上樓梯時氣短明顯。

Ⅱ級(中度):一般速度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氣短,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Ⅲ級(重度):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有氣短,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Ⅳ級(極重度):靜息時亦有氣短。

肺功能損傷分級

FVC FEV1 MVV FEV1/FVC RV/TLC DLco

正常 >80 >80 >80 >70 <35 >80%

輕度損傷 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中度損傷 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重度損傷 <40 <40 <40 <35 >55 <45

注:FVC、FEV1、MVV、DLco均為占預計值百分數,單位為%。

FVC:用力肺活量;FEV1:1秒鐘用力呼氣容積;MVV:分鐘最大通氣量;RV/TLC:殘氣量/肺總量;DLco:一氧化碳彌散量。

低氧血癥分級

正常:Po2為13.3kPa~10.6kPa(100 mmHg~80 mmHg);

輕度:Po2為10.5kPa~8.0kPa(79 mmHg~60 mmHg);

中度:Po2為7.9kPa~5.3kPa(59 mmHg~40 mmHg);

重度:Po2<5.3kPa(<40 mmHg)。

13.肝功能損害程度判定

A.肝功能損害分度

分度 中毒

癥狀 血漿白蛋白 血內膽

紅質 腹水 腦癥 凝血酶

原時間 谷丙轉

氨酶

重度 重度 <2.5g% >10mg% 頑固性 明顯 明顯延長 供參考

中度 中度 2.5-3.0g% 5-10mg% 無或者少量,治療后消失 無或者輕度 延長 供參考

輕度 輕度 3.0-3.5g% 1.5-5mg% 無 無 稍延長(較對照組>3s) 供參考

B.肝衰竭:肝衰竭的臨床診斷需要依據病史、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等綜合分析而確定,參照中華醫學會《肝衰竭診治指南(2012年版)》執行。

(1)急性肝衰竭(急性重型肝炎):急性起病,2周內出現Ⅱ度及以上肝性腦病并有以下表現:①極度乏力,并有明顯厭食、腹脹、惡心、嘔吐等嚴重消化道癥狀。②短期內黃疸進行性加深。③出血傾向明顯,PTA≤40%,且排除其他原因。④肝臟進行性縮小。

(2)亞急性肝衰竭(亞急性重型肝炎):起病較急,15天--26周出現以下表現者:①極度乏力,有明顯的消化道癥狀。②黃疸迅速加深,血清總膽紅素大于正常值上限10倍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PTA≤40%并排除其他原因者。

(3)慢加急性(亞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型肝炎):在慢性肝病基礎上,短期內發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償的主要臨床表現。

(4)慢性肝衰竭:在肝硬化基礎上,肝功能進行性減退和失代償。診斷要點為:①有腹水或其他門靜脈高壓表現。②可有肝性腦病。③血清總膽紅素升高,白蛋白明顯降低。④有凝血功能障礙,PTA≤40%。

C. 肝性腦病

肝性腦病West-Haven分級標準

肝性腦病分級 臨床要點

0級 沒有能覺察的人格或行為變化

無撲翼樣震顫

1級 輕度認知障礙

欣快或抑郁

注意時間縮短

加法計算能力降低

可引出撲翼樣震顫

2級 倦怠或淡漠

輕度定向異常(時間和空間定向)

輕微人格改變

行為錯亂,語言不清

減法計算能力異常

容易引出撲翼樣震顫

3級 嗜睡到半昏迷*,但是對語言刺激有反應

意識模糊

明顯的定向障礙

撲翼樣震顫可能無法引出

4級 昏迷**(對語言和強刺激無反應)

注:1-4級即Ⅰ-Ⅳ度。

按照意識障礙以覺醒度改變為主分類,* 半昏迷即中度昏迷,** 昏迷即深昏迷。

14. 急、慢性腎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參照《實用內科學》(第十三版)和《內科學》(第七版)進行綜合判定。急性腎損傷的原因有腎前性、腎實質性及腎后性三類。每類又有少尿型和非少尿型兩種。慢性腎臟病患者腎功能損害分期與病因、病變進展程度、部位、轉歸以及診斷時間有關。分期:

慢性腎臟病腎功能損害程度分期

CKD分期 腎小球濾過率(GFR)或eGFR 主要臨床癥狀

Ⅰ期 ≥90毫升/分 無癥狀

Ⅱ期 60-89毫升/分 基本無癥狀

Ⅲ期 30-59毫升/分 乏力;輕度貧血;食欲減退

Ⅳ期 15-29毫升/分 貧血;代謝性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

Ⅴ期 <15毫升/分 嚴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統癥狀

注:eGFR:基于血肌酐估計的腎小球濾過率。

15. 肢體癱瘓的判定:參照《神經病學》(第2版)判定。肢體癱,以肌力測定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在保外就醫診斷實踐中,判定肢體癱瘓須具備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礎, 0級、1級、2級肌力可認定為肢體癱瘓。

0%;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0%;1級:可看到或者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5%;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50%;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75%;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100%;5級:正常肌力。

16. 生活難以自理的判定: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06),結合醫學實踐執行。

17.視力障礙判定:眼傷殘鑒定依據為眼球或視神經器質性損傷所致的視力、視野、立體視功能障礙及其他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或破壞。

(1)主觀檢查:凡損傷眼裸視或者加用矯正鏡片(包括接觸鏡、鏡等)遠視力<0.3為視力障礙。

(2)客觀檢查:眼底照相、視覺電生理、眼底血管造影,眼科影像學檢查如相干光斷層成像(OCT)等以明確視力殘疾實際情況,并確定對應的具體疾病狀態。

視力障礙標準:

低視力:1級:矯正視力<0.3;2級:矯正視力<0.1。

盲:矯正視力<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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